
【記者黃宗輝/高雄報導】某社群平台民眾貼文「最強的楠梓漢,用心記錄在地精神」影像,楠梓分局分局於115年10月15日18時許,獲報在楠梓區楠盛街某健身房前有民眾須協助。
經警方到場了解,47歲邱姓男子在道路上情緒高昂,經了解邱男因不滿健身房人太多,請店家清會籍不成,遂在店外摔寶特瓶發洩。
經檢視影片,邱男摔水壺行爲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1項1款:在道路堆積、置放、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。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,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,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遊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足以阻礙交通。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。